跆拳道竞技比赛(搏击)规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4-03 04:57:22
跆拳道竞技比赛(搏击)规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主办或组织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举办的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中国跆协认可。
第三条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 10 米 X 10 米 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
比赛场地应铺设有弹性的、平整的经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高出地面 0.5 - 1 米 左右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 度角的斜坡。
一、比赛场地的划分
(一) 10 米 X 10 米 见方的区域称为比赛场地。
(二)比赛场地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
(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生台面对比赛场地第 1 边界线,逆时针旋转依次为第 2 、第 3 、第 4 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软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不能小于 1 米 。
二、位置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 1.5 米 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第一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 0.5 米 处;第二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第三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第四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
(三)记录员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 2 米 处,面向比赛场地。
(四)临场医生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 3 米 处(记录员位置水平向右 6 米 处)。
(五)运动员位置:比赛区中心点相反方向各 1 米 ,距离第 1 边界线 5 米 处(青方距离第 2 边界线 5 米 ,红方距离第 4 边界线 5 米 );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 1 米 处;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应位于比赛场地入口附近处,检查运动员的比赛护具。
第四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的资格
(一)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个团体会员;
(二)当年度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
(三)根据比赛要求,持有中国跆协颁发的相应段位、级位证书;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比赛当年的年龄为 14-17 岁。
二、比赛服装和护具
(一)须穿着中国跆协认可的道服和护具;
(二)佩戴好护身、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后进入比赛区,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戴在道服内;运动员可携带经中国跆协认可的护具以备自用;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戴其它物品。
三、药物控制
(一)禁止使用被国际奥委会禁用的药品;
(二)中国跆协在认为需要时可进行药检,以确认运动员是否违反规定,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触犯有关规定者,将取消其比赛成绩,并将比赛成绩顺序递补给其后的运动员;
(三)组委会有义务保障药检工作。
第五条 体重级别
一、体重分为男、女级别。
二、体重分级如下 :
级 别(国际标准名称) 男 子 女 子
Fin (鳍量级) 54KG 以下 47KG 以下
Fly (蝇量级) 54KG -- -58KG 47KG -- -51KG
Bantam (雏量级) 58KG -- -62KG 51KG -- -55KG
Feather (羽量级) 62KG -- -67KG 55KG -- -59KG
Light (轻量级) 67KG -- -72KG 59KG -- -63KG
Welter (次中量级) 72KG -- -78KG 63KG -- -67KG
Middle (中量级) 78KG -- -84KG 67KG -- -72KG
Heavy (重量级) 84KG 以上 72KG 以上
三、全运会体重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8KG 以下 49KG 以下
58KG -- -68KG 49KG -- -57KG
68KG -- -80KG 57KG -- -67KG
80KG 以上 67KG 以上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体重级别如下:
级 别(国际标准名称) 男 子 女 子
Fin (鳍量级) 45KG 以下 42KG 以下
Fly (蝇量级) 45KG -- -48KG 42KG -- -44KG
Bantam (雏量级) 48KG -- -51KG 44KG -- -46KG
Feather (羽量级) 51KG -- -55KG 46KG -- -49KG
Light (轻量级) 55KG --- -59KG 49KG -- -52KG
Welter (次中量级) 59KG -- -63KG 52KG -- -55KG
Light Middle (轻中量级) 63KG --- -68KG 55KG -- -59KG
Middle (中量级) 68KG -- -73KG 59KG -- -63KG
Light Heavy (轻重量级) 73KG --- -78KG 63KG -- -68KG
Heavy (重量级) 78KG 以上 68KG 以上
五、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
一、比赛种类
(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同级别体重的运动员之间进行;必要时,可把相邻两个级别合并产生一个新的级别; 任何运动员在一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 1 个级别的比赛;
(二)团体赛:
1 、按体重级别进行 5 人制团体赛,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4KG 以下 47KG 以下
54KG -- -63KG 47KG -- -54KG
63KG -- -72KG 54KG -- -61KG
72KG -- -82KG 61KG -- -68KG
82KG 以上 68KG 以上
2 、按体重级别进行 8 人制团体赛;
3 、按体重级别进行 4 人制团体赛(将 8 个体重级别中相邻
两个级别合并成为 4 个级别)。
二、比赛方式
(一)单败淘汰赛;
(二)循环赛。
三、全运会跆拳道比赛采用个人赛制。
四、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竞赛至少有 4 个队参加,每个级别至少有 4 名运动员参赛,不足 4 名的比赛不计正式比赛成绩。
 
第七条 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为 3 局,每局比赛 2 分钟,局间休息 1 分钟;青少年比赛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两种。
二、抽签在中国跆协官员及有关人员组织下,在比赛开始的前一天按体重级别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各参赛队可派代表参加。
三、未出席抽签的参赛队由组委会指定人员代抽。
四、通过召开参赛队联席会可变更抽签顺序。
 
第九条 称量体重
一、称重时间由比赛组委会决定,包括比赛前一天全部级别一次性称重完毕和各级别在比赛当日的前一天称重两种方式。
二、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也允许裸称体重。
三、称重一次完成,第一次称重不合格时,在规定时间内有一次补称机会。
四、为了避免称重不合格,组委会应提供一个与正式体重秤相同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 0.1KG ),放在运动员驻地或比赛馆供试称。
 
第十条 比赛程序
一、点名
该场比赛开始前三分钟点名三次,比赛开始后一分钟仍未到场者,按自动弃权论。
二、身体与服装检查
点名后,运动员必须接受身体、服装和护具检查,不得携带任何可能给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的物品,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裁判员的表示。
三、入场
检查合格后,运动员和一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
四、开始和结束
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 Shi-jak )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 Keu-man )口令结束。 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 Keu-man )口令,比赛仍将按照比赛规定结束的时间结束。
五、比赛开始前及结束后的程序
(一)双方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 Cha-ryeot )和“敬礼”( Kyeong-rye )的口令时互相敬礼。要求自然立正,双手握拳置于身体两侧,腰部前屈不小于 30 度,头部前屈不小于 45 度;
(二)主裁判员发出“准备”( Joon-bi )、“开始”( Shi-jak )口令开始比赛;
(三)最后一局结束后,运动员想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主裁判员发出“立正”( Cha-ryeot )、“敬礼”( Kyeong-rye )口令时相互敬礼,之后等待主裁判员宣布判定;
(四)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运动员获胜;
(五)运动员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两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运动员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五条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待每场比赛;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队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参赛队获胜。
 
第十一条 允许的技术和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使用直拳技术攻击;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骨以下脚的部位攻击。
二、允许被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被护具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除后脑外的整个头部,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第十二条 有效得分
一、有效得分部位
(一)躯干中部:被护具包裹的躯干部位;
(二)头部:头部允许被攻击的部位。
二、得分是指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有效得分部位。
三、有效得分分值:
(一)击中躯干中部得 1 分;
(二)击中头部得 2 分;
(三)击倒对手(对手被主裁判员读秒的情况下),追加 1 分。
四、比分为三局比赛得分和扣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使用禁止的动作攻击或在攻击前有犯规行为,得分无效。
 
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
一、有效得分应立即计分并显示。
二、未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得分。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
(二)头部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得分。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边裁判员记分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任何犯规行为由主裁判员判罚。
二、处罚分为“警告”( Kyong-go )和“扣分”( Gam-jeom )。
三、两次警告扣 1 分( -1 ),警告次数为奇数时,最后一次不计。
四、一次“扣分”扣 1 分( -1 )。
五、犯规行为:
(一)判罚“警告”的犯规行为
1 、越出边界线;
2 、倒地、伪装受伤、转身背向对手逃避进攻等回避比赛的行为;
3 、抓、搂抱或推对手,用膝部顶撞对手、用拳攻击对手头部或用脚攻击腰以下部位;
4 、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二)判罚“扣分”的犯规行为
1 、发出“暂停”( Kal-yeo )口令后攻击对手或攻击已倒地的对手;
2 、抓住对手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手;
3 、故意用拳攻击对手面部;
4 、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或使用过激言语、行为严重违反体育道德。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直接判其“犯规败”。
七、犯规累计扣四分( -4 )者,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按三局累计。
九、主裁判下达“警告” (Kyong-go) 或“扣分” (Gam-jeom) 而暂停比赛时,比赛时间根据主裁判员发出“暂停” (Shi-gan) 口令的同时而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 Kye-sok ),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突然死亡法”
三局比赛结束,双方出现平局(因扣分造成比分相同或绝对平分),采用“突然死亡法”,加赛一局,时间为 2 分钟,先得分者获胜。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则进入优势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优势判定
一、双方在三局比赛结束后出现平局,则加赛一局,采取“突然死亡法”(先得分的一方获胜),如果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则进入优势判定程序。
二、进入优势判定程序后, 当场比赛四名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进行判定; 判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四名裁判的判定结果为 2:2 时,以主裁判员的判定为比赛结果。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赛局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第十七条 获胜方式
一、击倒胜( K.O 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 RSC 胜)。
三、比分或优势胜。
(一)比赛最终比分胜。
(二)比赛分差胜:当双方运动员比分分差达到 7 分(含扣分),比赛结束,比分多者获胜。
(三)顶分制胜:当一方运动员比分先达到 12 分(含扣分),比赛结束,比分多者获胜。
四、弃权胜。
五、失去资格胜。
六、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
 
第十八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将被判“击倒”:
一、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着地;
二、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三、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受到强烈击打而不能继续比赛。
 
第十九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受到合法攻击被击倒时,主裁判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发出“ Kal-yeo ”(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者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大声向被击倒的运动员从“一”到“十”读秒,每间隔一秒读一次,并用手势表示时间;
(三)即使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表示再战,主裁判也必须读到“八”,使运动员获得休息,并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如以恢复就发出“ Kye-sok ”(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读到“八”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表示继续比赛,则读秒至“十”后宣布另一方“击倒胜”;
(五)即使一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如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十”后双方都不能恢复,因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判断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判另一方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被击倒落败的运动员在 30 天内不能参加比赛。 30 天后重新参赛,须经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其已恢复,并经中国跆协批准,方可参赛。
 
第二十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因受伤而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的、合理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形,主裁判发出“计时” (Shi-gan) 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 Kye-sok )口令。
一、主裁判发出“ Kal-yeo ”(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发出“ Kye-shi ”(计时)口令,计时员暂停比赛时间。
二、允许运动员在一分钟内进行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一分钟后仍不示意再战,主裁判判其负。
四、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另一方受伤,一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同时被击倒,一分钟后都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判定一方运动员生命危险,明显神志不清并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犯规行为,则按比赛中断之前的得分判定胜负。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
一、资格:经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持有裁判员资格证书和中国跆协段位证书者。
二、任务:
(一)主裁判
1 、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
2 、在比赛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宣布“开始”( Shi-jak )、“结束”( Ke-man )、“暂停”( Kal-yeo )、“继续”( Kye-sok )、“计时”( Kye-shi )、“扣分”( Gam-jeom )、“警告”( Kyong-go ),胜负判定和进退场等。
3 、根据竞赛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4 、主裁判不记录得分;
5 、前三局双方比 分相同、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时,当场比赛所有裁判员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方法,根据加赛局的优势情况判定胜负。
(二)边裁判
1 、及时记录有效得分情况;
2 、如实回答主裁判的问询;
3 、及时提醒主裁判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跆拳道竞技比赛(搏击)规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主办或组织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举办的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中国跆协认可。
第三条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 10 米 X 10 米 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
比赛场地应铺设有弹性的、平整的经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高出地面 0.5 - 1 米 左右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 度角的斜坡。
一、比赛场地的划分
(一) 10 米 X 10 米 见方的区域称为比赛场地。
(二)比赛场地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
(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生台面对比赛场地第 1 边界线,逆时针旋转依次为第 2 、第 3 、第 4 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软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不能小于 1 米 。
二、位置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 1.5 米 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第一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 0.5 米 处;第二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第三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第四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 处。
(三)记录员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 2 米 处,面向比赛场地。
(四)临场医生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 3 米 处(记录员位置水平向右 6 米 处)。
(五)运动员位置:比赛区中心点相反方向各 1 米 ,距离第 1 边界线 5 米 处(青方距离第 2 边界线 5 米 ,红方距离第 4 边界线 5 米 );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 1 米 处;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应位于比赛场地入口附近处,检查运动员的比赛护具。
第四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的资格
(一)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个团体会员;
(二)当年度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
(三)根据比赛要求,持有中国跆协颁发的相应段位、级位证书;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比赛当年的年龄为 14-17 岁。
二、比赛服装和护具
(一)须穿着中国跆协认可的道服和护具;
(二)佩戴好护身、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后进入比赛区,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戴在道服内;运动员可携带经中国跆协认可的护具以备自用;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戴其它物品。
三、药物控制
(一)禁止使用被国际奥委会禁用的药品;
(二)中国跆协在认为需要时可进行药检,以确认运动员是否违反规定,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触犯有关规定者,将取消其比赛成绩,并将比赛成绩顺序递补给其后的运动员;
(三)组委会有义务保障药检工作。
第五条 体重级别
一、体重分为男、女级别。
二、体重分级如下 :
级 别(国际标准名称) 男 子 女 子
Fin (鳍量级) 54KG 以下 47KG 以下
Fly (蝇量级) 54KG -- -58KG 47KG -- -51KG
Bantam (雏量级) 58KG -- -62KG 51KG -- -55KG
Feather (羽量级) 62KG -- -67KG 55KG -- -59KG
Light (轻量级) 67KG -- -72KG 59KG -- -63KG
Welter (次中量级) 72KG -- -78KG 63KG -- -67KG
Middle (中量级) 78KG -- -84KG 67KG -- -72KG
Heavy (重量级) 84KG 以上 72KG 以上
三、全运会体重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8KG 以下 49KG 以下
58KG -- -68KG 49KG -- -57KG
68KG -- -80KG 57KG -- -67KG
80KG 以上 67KG 以上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体重级别如下:
级 别(国际标准名称) 男 子 女 子
Fin (鳍量级) 45KG 以下 42KG 以下
Fly (蝇量级) 45KG -- -48KG 42KG -- -44KG
Bantam (雏量级) 48KG -- -51KG 44KG -- -46KG
Feather (羽量级) 51KG -- -55KG 46KG -- -49KG
Light (轻量级) 55KG --- -59KG 49KG -- -52KG
Welter (次中量级) 59KG -- -63KG 52KG -- -55KG
Light Middle (轻中量级) 63KG --- -68KG 55KG -- -59KG
Middle (中量级) 68KG -- -73KG 59KG -- -63KG
Light Heavy (轻重量级) 73KG --- -78KG 63KG -- -68KG
Heavy (重量级) 78KG 以上 68KG 以上
五、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
一、比赛种类
(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同级别体重的运动员之间进行;必要时,可把相邻两个级别合并产生一个新的级别; 任何运动员在一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 1 个级别的比赛;
(二)团体赛:
1 、按体重级别进行 5 人制团体赛,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4KG 以下 47KG 以下
54KG -- -63KG 47KG -- -54KG
63KG -- -72KG 54KG -- -61KG
72KG -- -82KG 61KG -- -68KG
82KG 以上 68KG 以上
2 、按体重级别进行 8 人制团体赛;
3 、按体重级别进行 4 人制团体赛(将 8 个体重级别中相邻
两个级别合并成为 4 个级别)。
二、比赛方式
(一)单败淘汰赛;
(二)循环赛。
三、全运会跆拳道比赛采用个人赛制。
四、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竞赛至少有 4 个队参加,每个级别至少有 4 名运动员参赛,不足 4 名的比赛不计正式比赛成绩。
 
第七条 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为 3 局,每局比赛 2 分钟,局间休息 1 分钟;青少年比赛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两种。
二、抽签在中国跆协官员及有关人员组织下,在比赛开始的前一天按体重级别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各参赛队可派代表参加。
三、未出席抽签的参赛队由组委会指定人员代抽。
四、通过召开参赛队联席会可变更抽签顺序。
 
第九条 称量体重
一、称重时间由比赛组委会决定,包括比赛前一天全部级别一次性称重完毕和各级别在比赛当日的前一天称重两种方式。
二、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也允许裸称体重。
三、称重一次完成,第一次称重不合格时,在规定时间内有一次补称机会。
四、为了避免称重不合格,组委会应提供一个与正式体重秤相同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 0.1KG ),放在运动员驻地或比赛馆供试称。
 
第十条 比赛程序
一、点名
该场比赛开始前三分钟点名三次,比赛开始后一分钟仍未到场者,按自动弃权论。
二、身体与服装检查
点名后,运动员必须接受身体、服装和护具检查,不得携带任何可能给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的物品,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裁判员的表示。
三、入场
检查合格后,运动员和一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
四、开始和结束
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 Shi-jak )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 Keu-man )口令结束。 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 Keu-man )口令,比赛仍将按照比赛规定结束的时间结束。
五、比赛开始前及结束后的程序
(一)双方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 Cha-ryeot )和“敬礼”( Kyeong-rye )的口令时互相敬礼。要求自然立正,双手握拳置于身体两侧,腰部前屈不小于 30 度,头部前屈不小于 45 度;
(二)主裁判员发出“准备”( Joon-bi )、“开始”( Shi-jak )口令开始比赛;
(三)最后一局结束后,运动员想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主裁判员发出“立正”( Cha-ryeot )、“敬礼”( Kyeong-rye )口令时相互敬礼,之后等待主裁判员宣布判定;
(四)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运动员获胜;
(五)运动员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两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运动员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五条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待每场比赛;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队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参赛队获胜。
 
第十一条 允许的技术和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使用直拳技术攻击;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骨以下脚的部位攻击。
二、允许被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被护具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除后脑外的整个头部,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第十二条 有效得分
一、有效得分部位
(一)躯干中部:被护具包裹的躯干部位;
(二)头部:头部允许被攻击的部位。
二、得分是指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有效得分部位。
三、有效得分分值:
(一)击中躯干中部得 1 分;
(二)击中头部得 2 分;
(三)击倒对手(对手被主裁判员读秒的情况下),追加 1 分。
四、比分为三局比赛得分和扣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使用禁止的动作攻击或在攻击前有犯规行为,得分无效。
 
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
一、有效得分应立即计分并显示。
二、未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得分。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
(二)头部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得分。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边裁判员记分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任何犯规行为由主裁判员判罚。
二、处罚分为“警告”( Kyong-go )和“扣分”( Gam-jeom )。
三、两次警告扣 1 分( -1 ),警告次数为奇数时,最后一次不计。
四、一次“扣分”扣 1 分( -1 )。
五、犯规行为:
(一)判罚“警告”的犯规行为
1 、越出边界线;
2 、倒地、伪装受伤、转身背向对手逃避进攻等回避比赛的行为;
3 、抓、搂抱或推对手,用膝部顶撞对手、用拳攻击对手头部或用脚攻击腰以下部位;
4 、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二)判罚“扣分”的犯规行为
1 、发出“暂停”( Kal-yeo )口令后攻击对手或攻击已倒地的对手;
2 、抓住对手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手;
3 、故意用拳攻击对手面部;
4 、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或使用过激言语、行为严重违反体育道德。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直接判其“犯规败”。
七、犯规累计扣四分( -4 )者,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按三局累计。
九、主裁判下达“警告” (Kyong-go) 或“扣分” (Gam-jeom) 而暂停比赛时,比赛时间根据主裁判员发出“暂停” (Shi-gan) 口令的同时而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 Kye-sok ),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突然死亡法”
三局比赛结束,双方出现平局(因扣分造成比分相同或绝对平分),采用“突然死亡法”,加赛一局,时间为 2 分钟,先得分者获胜。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则进入优势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优势判定
一、双方在三局比赛结束后出现平局,则加赛一局,采取“突然死亡法”(先得分的一方获胜),如果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则进入优势判定程序。
二、进入优势判定程序后, 当场比赛四名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进行判定; 判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四名裁判的判定结果为 2:2 时,以主裁判员的判定为比赛结果。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赛局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第十七条 获胜方式
一、击倒胜( K.O 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 RSC 胜)。
三、比分或优势胜。
(一)比赛最终比分胜。
(二)比赛分差胜:当双方运动员比分分差达到 7 分(含扣分),比赛结束,比分多者获胜。
(三)顶分制胜:当一方运动员比分先达到 12 分(含扣分),比赛结束,比分多者获胜。
四、弃权胜。
五、失去资格胜。
六、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
 
第十八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将被判“击倒”:
一、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着地;
二、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三、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受到强烈击打而不能继续比赛。
 
第十九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受到合法攻击被击倒时,主裁判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发出“ Kal-yeo ”(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者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大声向被击倒的运动员从“一”到“十”读秒,每间隔一秒读一次,并用手势表示时间;
(三)即使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表示再战,主裁判也必须读到“八”,使运动员获得休息,并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如以恢复就发出“ Kye-sok ”(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读到“八”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表示继续比赛,则读秒至“十”后宣布另一方“击倒胜”;
(五)即使一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如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十”后双方都不能恢复,因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判断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判另一方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被击倒落败的运动员在 30 天内不能参加比赛。 30 天后重新参赛,须经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其已恢复,并经中国跆协批准,方可参赛。
 
第二十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因受伤而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的、合理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形,主裁判发出“计时” (Shi-gan) 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 Kye-sok )口令。
一、主裁判发出“ Kal-yeo ”(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发出“ Kye-shi ”(计时)口令,计时员暂停比赛时间。
二、允许运动员在一分钟内进行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一分钟后仍不示意再战,主裁判判其负。
四、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另一方受伤,一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同时被击倒,一分钟后都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判定一方运动员生命危险,明显神志不清并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犯规行为,则按比赛中断之前的得分判定胜负。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
一、资格:经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持有裁判员资格证书和中国跆协段位证书者。
二、任务:
(一)主裁判
1 、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
2 、在比赛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宣布“开始”( Shi-jak )、“结束”( Ke-man )、“暂停”( Kal-yeo )、“继续”( Kye-sok )、“计时”( Kye-shi )、“扣分”( Gam-jeom )、“警告”( Kyong-go ),胜负判定和进退场等。
3 、根据竞赛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4 、主裁判不记录得分;
5 、前三局双方比 分相同、加赛局双方均未得分时,当场比赛所有裁判员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方法,根据加赛局的优势情况判定胜负。
(二)边裁判
1 、及时记录有效得分情况;
2 、如实回答主裁判的问询;
3 、及时提醒主裁判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扣分错误。
三、判定的责任
裁判员的裁决不容更改并对仲裁委员会负责。
四、裁判员的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着协会统一定制的服装;
(二)裁判员不得携带任何妨碍比赛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记录员
记录员负责对比赛时间、休息和暂停时间进行计时,按照主裁判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和扣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组成和安排
一、裁判员的组成
(一)未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四名边裁判;
(二)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两名边裁判。
二、裁判员的安排
(一)比赛日程确定以后再行安排裁判员分工;
(二)主裁判或边裁判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与比赛有关的,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
二、与比赛无关的,由组委会处理。
三、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记录比赛过程备考。
 
第二十五条 仲裁与处罚
按照中国跆协颁布的 ? 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 ? 、 ? 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 ? 执行。计分、扣分错误。
三、判定的责任
裁判员的裁决不容更改并对仲裁委员会负责。
四、裁判员的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着协会统一定制的服装;
(二)裁判员不得携带任何妨碍比赛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记录员
记录员负责对比赛时间、休息和暂停时间进行计时,按照主裁判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和扣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组成和安排
一、裁判员的组成
(一)未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四名边裁判;
(二)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两名边裁判。
二、裁判员的安排
(一)比赛日程确定以后再行安排裁判员分工;
(二)主裁判或边裁判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与比赛有关的,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
二、与比赛无关的,由组委会处理。
三、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记录比赛过程备考。
 
第二十五条 仲裁与处罚
按照中国跆协颁布的 ? 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 ? 、 ? 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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